香港與臺灣的的社會聯繫緊密、貿易往來頻繁,很多臺灣居民在去世時在香港留有遺產,包括購置的物業,保單,股票等等。本文將介紹臺灣居民如何繼承在香港遺產,相關的法律適用及程序等問題。

一、臺灣居民繼承香港遺產:需向香港高等法院申請獲得「遺產承辦書」

根據《遺囑認證與遺產管理條例》(香港法例第10章)第13條的規定,任何人沒有獲得香港法院頒發的遺產承辦書而擅自處理死者遺產或擅自帶離香港境內或作其他處理,是一項犯罪行為;

所以,臺灣居民要繼承在香港境內的遺產,必須要先向香港高等法院申請獲得遺產承辦書即「授予承辦書」。 「授予承辦書」是一個關於遺產承辦的集合用語,可指為「授予遺囑認證書」(有遺囑繼承)或「授予遺產管理書」(無遺囑繼承)。

香港實施的是遺產管理人制度,獲得高院頒發遺產承辦書的人,即是遺產管理人/執行人,他們是通過受託人(trustee) 的身份取得死者的遺產並管理遺產,將遺產依法分配給繼承權受益人,或者按照死者的遺囑處理遺產。

遺產管理人/執行人可以是有繼承權的人中的一人或幾人(最多可四人可共同申請),也可是不是遺產的受益人。

二、臺灣居民繼承香港遺產:需委託香港律師辦理

香港法律明確規定辦理香港遺產承辦的相關事宜應該由香港律師處理,並禁止其他各個地區的律師(例如臺灣律師)或者其他人提供該法律服務。《無爭議遺囑認證規則》(香港法例第10A章)第4(2)條禁止除了香港執業律師之外的任何人向他人提供有關香港遺產承辦方面的法律服務。違反該規定是一項犯罪行為,且不論所提供的法律服務是收費或免費的。

同時,由於被繼承人和/或繼承人是香港居民,有關繼承受益人的範圍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有可能需要適用臺灣法律。因此,香港律師在辦理過程中,可能會需要由臺灣律師就臺灣法律出具法律意見書。

三、如何確定繼承權人(繼承受益人): 準據法

1.  無遺囑繼承的情形

在繼承權人的範圍以及份額這個問題上,香港法律與臺灣法律的規定明顯不同。因此,首要的問題就是:臺灣居民在香港留下遺產,繼承權人的確定,會按照香港法律,還是臺灣法律? 對此,要區分「動產」和「不動產」分別討論:

(1)繼承「不動產」(例如房屋或土地)通常會由財產所在地的法例規管。臺灣居民如果香港擁有物業,當其身故後,該單位會受香港的遺產繼承法所規管,確定繼承權人。

(2)繼承「可移動財產」(例如金錢、公司股票或個人財物)會受死者在去世當日的居籍地點之法例所規管。 臺灣居民,如果其留有動產在香港,則這些財產通常會受臺灣的遺產繼承法所規管,以確定繼承權人。2。

2. 有遺囑繼承的情形

在死者留有有限遺囑並且遺囑對香港的遺產進行處置的情況下,應該由遺囑執行人將該遺囑向香港高等法院申請遺囑認證。 高等法院如果確認遺囑有效,則繼承權人及其份額就根據遺囑的指定為依據確定。

四、如何確定繼承權人(繼承受益人): 實體法的不同

1.  無遺囑繼承的情形:臺灣繼承法的規定

按臺灣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規定:遺產繼承人的順序為:

  •   配偶為任一順序繼承人。
  •   第一順序繼承人為直系血親卑親屬。包括子女,還包括孫子女、外孫子女, 「以親等近者為先」 。
  •   第二順序繼承人為父母(含生父母、養父母等)。
  •   第三順序繼承人為兄弟姐妹(含同父母兄弟姐妹、同父異母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等)。
  •   第四順序繼承人為祖父母、外祖父母。

根據臺灣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條的規定,配偶為當然的繼承人,當死者死亡時只有配偶則全部由配偶繼承;或者配偶於以上順序繼承人(按順序)共同繼承,當配偶死亡或無繼承權時則按由以上繼承人按順序繼承。配偶於第一順序繼承人共同繼承時,應與他繼承人平均分配;配偶於第二順序或第三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配偶繼承份額為遺
產二分之一,其餘二分之一由第二順序或第三順序繼承人平均分配;配偶於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配偶繼承份額為遺產三分之二,外祖父母各得六分之一。

2.  無遺囑繼承的情形:香港繼承法的規定

在香港法律下,在死者有配偶和子女的情況下,死者的遺產將全部由死者的配偶和子女(如該子女死亡則包括該子女之直系晚輩代位繼承)繼承,而父母不是繼承權受益人。只有在死者無配偶無子女(如該子女死亡則包括該子女之直系晚輩代位繼承)的情況下,死者的父母才是繼承權受益人。 詳細的規定,可參閱文章:

3.  非婚子女的繼承權在香港法律和臺灣法律下的區別

需要註意的是:香港和臺灣對於繼承人的規定最大區別在於非婚子女是否擁有繼承權。臺灣地區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五條規定,非婚生子女非經生父認領對生父遺產無繼承權。香港《無遺囑者遺產條例》規定從1993年6月19日或以後去世之被繼承人的非婚生子女,與其婚生子女具有同等的繼承權。

五、 向香港高等法院申請遺產承辦所需文件

1.  申請遺囑認證書(遺囑繼承)需要提供的文件

  • 死者的死亡證明書;
  • 死者的遺囑正本及一份副本;
  • 申請人與死者身份關係證明文件:比如出生證明,結婚證明等等。;

2.  申請遺產管理書(無遺囑繼承)需要提供的文件

  • 死者的死亡證明書;
  • 證明死者與申請人之關係的檔(例如結婚證明書、子女的出生證明書、或死者父母作為申請人時呈交死者的出生證明書);

3.  臺灣文件的公證認證程序

  • 第一步: 由臺灣地方法院公證處公證人或所屬民間公證人公證、認證;
  • 第二步: 由臺灣外交部領事事務局驗證;
  • 第三步: 由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香港)複驗

有關台灣居民繼承內地遺產的法律事務,歡迎咨詢本所香港遺產繼承法律團隊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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